依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,不動產買賣、設定典權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或因為占有而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人,都應該購買公定契紙,申報繳納契稅,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,則不用繳。
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以及必須繳納的稅率可以分為下列幾點說明:
1、 買賣契稅:必須由買受人按照契約上所約定的價額申報納稅,稅率為百分之六.五。
買賣契稅包括三種特殊情形:
(1)如果事先設定典權,後來又成立買賣契約的話,可以以原來繳納的典權契稅額,抵繳買賣契稅。但是典權人跟不動產的買主必須是同一人。
(2)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的人,也要申報繳納契稅。
(3)以遷移、補償等變相買賣的方式支付不動產價額,來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人,也必須繳納買賣契稅。
2、 典權契稅:典權契稅,應該由典權人依契約上所記載的價額申報納稅。如果是以抵押、借貸等方法來代替設定典權的話,也應該繳納典權契稅。稅率是百分之四。
3、 交換契稅:如果是交換不動產的話(例如甲用一棟300萬的房屋與乙交換一筆公告現值200萬的土地),必須由交換人各自就換得的部分申報納稅。還有,假如有給付差額價款的話,該差額價款,應該依買賣契稅的稅率納稅。交換契稅的稅率是百分之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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